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参照《中国茶叶学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学会名称为安康市茶叶学会。英文名称Ankang Tea Science Society(缩写AKTSS)。
第三条 本学会由安康学院、安康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安康市富硒产品研发中心三家单位发起、联合市内多家事企业单位共同成立,注册资金50000元。经协商,安康学院作为理事长单位出资3万元,副理事长单位安康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和安康市富硒产品研发中心各出资1万元,作为学会启动资金和用于前期各项筹备工作。
第四条 安康市茶叶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是由全市茶叶专业技术人员、高校教师、有关专家、学者及与茶叶科技、文化、产业相关的单位、个人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茶叶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传播茶叶科技文化、推动发展我市茶叶科技创新、促进茶产业的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服务农业农村现代化、助力乡村振兴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五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组织全市茶叶科技工作者,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领导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开展茶叶领域科研创新、科技服务、学术交流等业务,为茶叶生产提质增效、茶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为政府决策献言献策和提供参考,为企业发展、农民增收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为提升全民科学素质做出应有的贡献;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注重创新;务真求实,协作奉献;“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努力将学会建成茶叶科技工作者之家,致力于推动茶叶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茶叶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茶叶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
第六条 本学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安康市科学技术协会。本学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学会住所:安康学江北校区。地址:安康市国家级高新区安康大道中段。邮政编码:725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密切联系茶叶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茶叶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茶叶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茶叶科技工作者之家。
(二)开展茶业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 倡导学术民主, 优化学术环境,促进茶学发展,服务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三)组织茶叶科技工作者围绕产业发展和科技进步开展科技创新,参与地方政府在茶叶产业及学科领域发展规划、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等方面服务工作,建设茶叶特色产业科技创新智库、协同创新载体,助推安康茶叶科学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应用,先进文化传播、经营管理水平提升。
(四)弘扬科学精神,举办科技展览和科普活动,普及茶叶科学和茶文化知识,推广茶叶科学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公民科学素质。
(五)协助企业、高校开展人员培训、创新创业竞赛、科技评估、标准研制、试验示范、科技推广、项目申请、成果报奖等多种活动。
(六)开展茶叶领域科技文化交流,促进茶业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
(七)创办茶叶专业网站、微信公众号,编辑出版有关刊物、书籍和资料,组织制作音像作品,加强科技成果和信息的宣传报导。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茶叶学术期刊、科技书籍及相关的音像制品,提供科技和文化知识服务。
(九)开展其他符合本会性质和宗旨的社会公益性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合法设立的科研、教学、技术推广、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包括市直、各县区茶叶推广部门和茶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它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高校、科研机构,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是本会的主体。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学生会员、荣(名)誉会员等。
与本会业务开展有关的部门、单位代表(随工作变动可更换),从事与茶叶协相关工作并有社会影响的代表人物,以及热心于茶叶工作的其他人士,在高等院校或茶叶科研单位攻读茶学或相关专业的学生,均可被接纳为本会个人会员。
凡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自愿申请并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即成为本会会员。
根据产业发展和协会业务工作需要,可设荣(名)誉会员、学术顾问若干名。
其他科学技术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本会会员条件者,可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由本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具备本章程确定的会员资格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自觉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尊重科学,遵守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无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其它必需的有效证明材料;
(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学会办事机构按照章程规定审查批准发给会员证;
(四)单位会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程序为:
(一)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经本会确认,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一年内不按期缴纳会费,经书面通知仍不履行学会章程规定的缴纳会费义务,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不缴纳会费者,不能成为学会理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学会举办的活动;
(三)享有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完成本会交办或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六)会员中的党员按规定参加原单位支部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在学会活动期间参加临时党支部组织生活。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本会提示,在下一年内仍不参加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触犯刑律者,会员资格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学会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坚持党对学会工作的全面领导。一般情况下,学会在组织活动在3天以上(包括3天)时,期间应成立临时党支部,发挥基层党组织的率先示范和政治引领作用,使科技工作者始终凝聚在党的周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通过酝酿、协商、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
(六)筹集和管理协会活动经费;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定并监督实施各项规章制度;
(十)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或其它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每届任期5年。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或其它方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确因工作业务需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
(一)本学会设监事会,设监事三人(监事长1人,监事2人)。监事年龄不超过70周岁,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二)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三)本会的理事、负责人和社团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四)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
2.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
3.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4.监督本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5.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五)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采取通讯方式。
(六)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本会按不同工作性质和业务需要,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为本会的分支机构,是非法人组织,不得另订章程,不单独发展会员。其名称为“安康市茶叶学会××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专业委员会经民主协商推选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1~3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每届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原则上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委派或授权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代为行使职权。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常设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办理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委派或授权的事宜;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经费来源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
(四)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由本会组织开展的评比、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考核,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合法收入及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会章程经2021年7月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会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安康市茶叶学会
2021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