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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学院科技成果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1-12-30    作者:     来源:     点击:

院发〔2009〕17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科技成果管理,保护学院知识产权,促进各种智力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是指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试验和应用推广等方面取得的收获,一般分为:应用技术成果、基础理论成果和软科学成果。

第三条科技处是学院科技成果具体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科技成果评审、鉴定、登记、申请专利、申报奖励和转化等工作。

第二章科技成果的评价

第四条科技成果评价是指通过鉴定、评审、评估、验收等方法,对科技成果的学术、技术价值和实用价值进行确认、评定的行为。

第五条科技成果评价的目的是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水平和应用前景,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六条科技成果评价范围:凡列入我院科技计划的各类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均按本办法进行评价。

第七条申请科技成果评价的基本条件:

1.完成合同约定或者项目计划任务书规定的科研任务。

2.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完成人排名与权属不存在异议。

3.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要求。

4.具有科技查新报告(政府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有关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对环境资源造成破坏的项目,不受理评价申请。

第八条科技成果评价方式

1.应用技术成果的评价一般采用申报知识产权、检测鉴定、会议鉴定或函审。

2.基础理论成果主要通过在国内外同领域的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公开发表论文、论著及引用情况进行评价。

3.软科学成果一般采取会议或函审。由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同行专家对成果的质量、水平等进行审查、评价,并做出相应的结论。

第九条科技成果评价需提交的相关资料:

1.应用技术成果: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研究工作总结报告、技术报告、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查新报告、专利检索或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应用情况及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质量技术标准、同类技术国内外状况对比分析报告、相关论著等。

2.基础理论成果:计划任务书、研究工作总结报告、代表性的学术论文、专著,与本研究有关的国内外学术情况对照材料、论著被引用情况证明等。

3.软科学成果: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总体研究报告、专题论证报告及有关背景材料、模型运行报告、应用情况及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国内外研究情况对照材料等。

第十条科技成果评价的程序:

1.符合申请评价条件的科技成果,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并填报申请表,附相关技术资料,经所在院系、部门初审后,报科技处审查。科技处审查合格者,组织专家评审或报项目下达部门组织评审。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组织申报评审。横向项目按双方约定报科技管理部门组织评审。

2.通过鉴定的应用技术成果,由组织鉴定单位颁发《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经过评议的基础理论成果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出具综合评价意见;经评审通过的软科学成果,由组织评审单位颁发《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证书》。

3.科技成果评价产生的费用,从该项目科研经费中列支。

4.科技成果评价结束后一周内完成资料归档、成果登记。

第三章科技成果的归档、登记

第十一条科技处每年年底进行一次科研成果的统计及科研工作量计算,各院系、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成果统计及科研工作量计算,成果完成人要认真填写《安康学院科技成果登记表》,交所在院系审查汇总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同时提交电子版登记表、汇总表。著作类成果需交原著两套,其它成果交原件与复印件各1份(原件登记后退还,论文复印件需附期刊封面、目录和版权页)。

需报上级科技管理部门登记的科技成果,按上级管理部门规定程序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产生的科技成果(含横向项目约定归属学院的成果),应当及时进行归档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科技成果的全部技术资料原件送交科技处,办理成果档案资料移交手续。登记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检测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用户证明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动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

2.基础理论成果:学术论文、学术专著、学术委员会评价意见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证明等。

3.软科学研究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或验收报告等)和研究报告。

成果登记费从项目经费中开支。科技成果登记证明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四章科学技术奖的申报

第十三条凡通过有效评价的科技成果(包括鉴定、评议、评审、验收,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专门机构进行检测、审定的科技成果等),不存在成果权属争议,并已进行登记的成果均可申报科技奖励。

第十四条申报奖励程序

1.项目负责人填写《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经所在院系、部门审查合格后,报科技处。

2.科技处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召开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组织评审筛选,确定推荐等级,经院领导批准后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申报科技奖励所需经费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我院参与合作,由院外单位申报获得奖励的科技成果,其主要研究人员应及时将集体奖状原件及个人奖状复印件交科技处备案。

第五章专利申请

第十七条科技处是学院专利工作的具体管理机构,负责学院专利申请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专利申请由我院委托专利事务所办理。未经学院同意,不得私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十九条专利申请的基本程序:

1.专利完成人到科技处网站下载并填写《安康学院申请专利审批表》。

2.所在院系、部门对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及是否职务发明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3.经科技处审查合格后,填写《专利代理委托书》,经院主管领导审批后到学院委托的专利机构办理申请手续。

凡与其他单位共同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拟申请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应提供由各方订立的合同书,明确成果归属,按职务发明办理专利申请手续。

第二十条我院各类人员的非职务发明创造拟申请专利,必须经所在院系、部门及科技处审查,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凭学校出具的“非职务发明创造证明”到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手续。擅自申请非职务发明,并侵犯学校知识产权,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院视其危害程度,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一条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品种、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科技成果权属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康学院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界定。经学校同意,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转化:

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2.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3.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4.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5.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未经学校同意,不得私自转让。

第二十三条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原则:

1.成果一次性转让所得收益:40%上缴学院,40%奖励该成果完成人,10%用作学院科研管理费,10%用作院系科研管理费。

2.科技成果投入获得的长期收益,按下列比例分配:40-60%上缴学院,15-35%奖励该成果完成人,10%用作学院科研管理费,15%用作院系科研管理费。

第二十四条学院鼓励教师和科技人员对外开展技术服务,技术服务参照《安康学院关于规范部门收费的管理办法》(安康学院财字[2008]2号)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