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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学院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12-30    作者:     来源:     点击:

院发〔2009〕60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依据国家知识产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商标权;

(二)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四)学校的校名、校徽和各种标记;

(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二章知识产权归属

第三条学校对以下标识依法享有专用权:

(一)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

(二)校名及校徽;

(三)学校的其他标记。

第四条执行学校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资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其他技术成果,属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专利权被依法授予后,学校为专利权人。

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学校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的,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执行学校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其他技术成果包括:

(一)在职教职工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在职教职工履行学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的与所学专业相关的智力成果。

(四)完成学校接受其它单位委托或与其它单位合作等横向项目中所取得的智力成果,按协议知识产权应该属于学校的。

(五)离退休、辞职、调离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学校的职工,自离退休或离开学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的,与在校期间承担的任务有密切联系或直接属于在学校本职工作范围的发明创造。

利用学校的物资条件是指利用学校的资金、各种项目经费、设备、原材料、无形资产及尚未对外公开的技术秘密等。

第五条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著作权由学校享有。教职工为完成学校工作任务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第二条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学校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擅自使用或许可第三人以与学校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及其他权利由学校享有,学校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1.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及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

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学校为教职工完成创作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工作任务是指教职工在学校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学校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学校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学校与作者按约定比例分配。

两年期限,自作者向学校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来学校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在校生、客座研究人员或其他临时聘用人员,在学校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智力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八条在执行学校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文档等技术秘密,归学校所有。

第三章知识产权的管理

第九条科技处是学校负责知识产权的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政策及规定;对校内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并协助解决学校与校外单位或个人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

第十条属于学校职务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由学校持有,学校享有使用权和处置权,智力成果的完成人享有署名、取得相应荣誉、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第十一条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以拥有的知识产权作为出资或入股时,应与接受单位签订合同,明确该知识产权所占全部出资或股份的比例,在所占比例中要充分考虑使用校名这一重要无形资产的价值。

第十二条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并对知识产权归属及利益分配加以约定。

第十三条接受国内外单位或个人委托进行研究、开发,须订立书面合同明确产权归属,无明确规定时其知识产权归属按委托开发合同执行,但不能损害学校权益。

第十四条同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许可证贸易时,须签订实施许可合同。

第十五条进行上述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所列活动及各类科技活动在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必须经过学校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并由法人代表签字。涉及产权转让的合同,必须经校领导批准并签字。学校任何所属单位或个人擅自签署的,学校不予承认,造成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损失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经济乃至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学校师生员工在申请科研立项或签订技术合同时必须对专利文献进行详细的检索,以避免重复研究和开发,避免产生专利纠纷。

第十七条学校所有研究课题(包括导师为本科生、联合培养研究生开设的研究课题),从立项起到结题止,科技管理部门应对课题全程跟踪。在课题结题前,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研究项目完成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科技处提交全部各种载体的完整资料,按照要求完成归档手续后方可按规定程序结题。

第十八条项目完成者认为研究成果需要申请专利,可与科技处协商。科技处应协助申请者向专利委托单位或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有关专利申请手续。

第十九条拟申报专利权的研究成果在申请专利前不得发表可能导致有关技术内容公开的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技术秘密),必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二十条学校应积极支持具备申请专利条件的科技成果申报国家专利,使学校知识产权及时取得国家法律保护;有预期重大经济及社会效益项目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如无正当理由而拒绝申请专利,学校对该成果实施不予验收、鉴定与奖励申报,直至暂停该研究课题的经费使用权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来学校进修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应与学校签署协议,明确在学校学习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归学校所有或者双方共有。上述人员在离开学校前,须将在学校从事工作期间的全部管理资料、经营资料及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施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等交回学校,上述人员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二十二条离休、退休、辞职、辞退及调离的职工,在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将其在原部门所从事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等交回学校。

第二十三条学校的教职工和学生凡进行非职务性知识产权之申请、注册、转让、使用许可的,应当向科技处申报,接受审核。对于符合非职务性条件的,学校应当出具相应证明。

第二十四条学校的知识产权采取有偿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在科研课题的研究过程中,应随时注意发现能够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并及时办理申请事宜。凡能申请专利的科技成果应首先申请专利,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此后再发表论文或申请成果鉴定。

第二十六条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校内管理程序:

(一)凡需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首先要进行国内外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检索,以初步判定是否具有“专利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决定是否申请专利。决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人(设计人),应与科技处成果管理部门协商,在不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专利法有关程序申请专利。

(二)学校研究生、本科生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按上述程序办理前须经导师或指导教师签字同意。

(三)科技处根据各部门具体意见并结合学校情况,协助专利申报人进行专利申报。

第二十七条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经济利益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非职务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技术秘密使用权、转让权由发明人、设计人享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十九条对尚未公开的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学校任何接触该专利申请文件的人员(包括发明人或设计人),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泄露。违反者,学校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并由责任者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条未申请专利的项目在国内外参展,须经科技处审批。

第三十一条学校所有的专利许可证贸易权由科技处管理。

第三十二条专利许可证贸易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专利名称、许可范围、双方权利义务、费用及支付方式与时间、违约责任、专利纠纷的解决方法、合同变更及解除的规定等。

第三十三条凭学校的职务智力成果所获取的各种知识产权证书,如申请专利、软件登记时的相关文件以及授权登记后的证书原件或副本由科技处统一管理,成果完成人可保留证书复印件,必需使用原件时可以借用。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署名。

第三十四条学校教职员工及学生的发明创造,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职务发明作为非职务发明申报专利的,一经发现,学校有权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更换专利权人,并通报批评及采用其他方式处罚。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四章奖励和扶持

第三十五条学校依法保护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及职务作品的研究创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在知识产权的产生、发展、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外,按学校有关规定记入科技工作业绩档案和当年科技工作量,并给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凡是学校拥有所有权的发明创造或者其他技术成果,学校将其作为科研工作业绩计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评先评优报奖依据。

第三十七条职务发明申请专利时所需各项费用(包括专利代理费、专利申请费、发明专利实质性审查请求费),若已获得项目基金资助者,各项费用从该项目基金资助中支付。没有项目基金的,从学校科研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八条专利权的年费由学校缴纳。

第三十九条学校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各项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或按双方协议办理。

第四十条学校知识产权或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转让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对发明人的利益分配和奖励政策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学校依法享有或持有知识产权的,学校有处理权的,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学校无处理权的,提请并协助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在学校教学、科研、创作以及成果的申报、评审、鉴定、产业化活动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优惠待遇或者奖励的,学校责令退还非法所得,取消其获得的优惠待遇和奖励,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泄漏学校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许可使用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法人作品或者职务作品,或者造成学校资产流失和损失的,学校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