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发〔2009〕176号)
第一条总则
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费项目是学院为解决高层次人才进(返)校后尽快投入科研工作,促进科研工作持续稳定开展而设立的。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以学院人事处当年提供的资助名单为准,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1.引进、正式调入或分配至我院工作的教授、副教授、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
2.学院定向、委托培养的博士、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回校继续工作;
3.经学院批准,在职取得博士、硕士学位(单证)人员;
第三条项目申报、评审
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费项目实行集中申报、个人申请、院系审核、专家进行合格评审的原则。
1.集中申报:每学期集中申报一次,具体申报时间以通知为准,其余时间不再受理。项目申请人应根据本人专业、研究方向,结合我院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及社会经济文化发展需要,重点参考当年国家、省市最新项目申报指南认真筛选课题,力争经过培育,能够申报更高一级科研项目。
2.个人申请,院系审核:项目申请人按要求填写《安康学院高层次人才科研项目申请书》,详细说明立题背景、主要研究内容、方法或工艺路线,经费预算、预期成果、预期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内容。院系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由所在院系统一报科技处。
3.项目评审:科技处根据《安康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邀请同行专家进行合格评审。评审合格项目,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给予资助,资助最高额度以不超过人事处提供的最高资助额度为限。评审不合格者,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或重新选题,下次可重新申报。
第四条项目及经费管理
1.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费项目是校级科技计划的一部分,按照校级科技计划项目统一管理。
2.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费项目只能一次启动,不能分次启动。项目启动有效期为两年(自人事处下达之日起计算),过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科技处、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