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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1-12-30    作者:     来源:     点击:

校发〔2018〕185 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试行)》以及陕西省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关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促进省属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国际科技合作经费中与国外政府和学术机构间的合作经费等。

第三条凡以“安康学院”名义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须汇入学校账户,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科研经费管理分工与职责

第四条科研经费管理分工与职责

1.依据中省及学校有关规定,按照部门分工、分类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依法依规做好项目经费管理。各相关部门及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如下:

科研处的主要职责:组织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合同书并进行审核,对支出预算进行审核,下发启动文件,会同计财处下发经费卡,按照审批权限审核科研经费支出。

计财处的主要职责: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配合科研管理部门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审核项目决算;加强科研经费报账培训与说明,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立项文件或者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

国资处主要职责:负责对科研经费使用中涉及国有资产(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购置、使用和处置的管理。涉及政府采购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和支付程序进行。

审计处、监察处主要职责: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进行定期检查、审核,对重大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

2.二级学院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具体监督项目执行、经费使用,督促按期完成;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按照审批权限审核科研经费支出;会同国资处做好科研经费购买仪器设备、重要文献资料等国有资产的统一管理。

3.科研经费管理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经费管理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经费预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审核项目经费报销。项目负责人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严禁弄虚作假、挪作他用或超范围开支。

第三章科研经费配套管理

第五条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立项的自筹经费项目,学校将给予一定资助,原则上国家级项目每项资助不超过3 万元,省(部)级项目每项不超过 2 万元。

第六条获得厅(局)级立项的自筹经费项目,学校将给予一定资助,每项不超过0.5 万元。

第四章经费支出预算与管理

第七条预算编制原则

项目获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在二级学院指导下,根据科研经费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各类科研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

第八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预算制管理,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和任务书所列科目、开支标准和该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预算。

第九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报销须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确需要调剂的,按照项目下达部门规定执行,项目下达单位无规定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直接费用中的能源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可以相互调整使用,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调整,二级学院和科研处备案。

2.设备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支出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需调减,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二级学院审核,科研处审批。

3.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合并使用。

4.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第十条预算评审

对申报的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纵向项目),一般由所在二级学院对资金预算进行初审,科研处、计财处可根据情况组织专家复审,重大项目须经审计处审核,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预算审核建议修改预算。涉及重大仪器设备、重要文本文献等资产购置的,要综合考虑学校及区域内资源配置共享情况,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

第十一条经费外拨

因项目实施需向项目合作单位外拨经费,需持项目批复文件、项目申请书、项目合同书、经费预算分配表、合作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经科研处、计财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拨款手续。合作(外协)单位是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五章科研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纵向科研经费支出范围:包括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

1.直接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购置维修费、能源材料费、测试化验分析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 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及其他支出等。

(1)设备购置维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小型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维修,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能源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主要是研究所需必要材料。

(3)测试化验分析费(含数据采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的等费用。其中数据采集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入户调查、被试、心理测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数据采集费难以取得发票的,由项目负责人提供支出明细,按审批程序审批报销。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差旅费;为组织开展与研究项目有关的学术研讨、咨询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研究人员参加与研究项目有关的国内外学术活动或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和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项目下达单位对论文发表版面费有要求的,按项目下达单位规定执行。

(7)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的在校学生,或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科研助理等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等。

根据项目研究需要,确需聘用临时人员,由项目负责人向学校提出临时聘用人员申请,项目负责人与临时聘用人员签订用工合同或协议,报学校审批、备案,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由项目负责人支付。

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劳务费发放标准应参照陕西省公布的平均工资水平合理开支,根据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贡献发放,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

(8)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人员。发放标准按照《安康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9)其他费用:是指与科研活动直接相关,但又无法在其他预算项目中列支的经费。包括办公耗材费、邮寄费、青苗补偿、土地租赁费、验收、鉴定及审计费用等。

2.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科研管理费用、绩效及其他支出等。绩效支出主要用于奖励参与项目实际研究工作,并对项目研究有贡献的项目组成员。

(1)间接经费的管理。学校负责间接经费中管理费的使用,管理费按照项目资助经费总额的 5%提取,项目负责人负责间接经费中绩效支出。

(2)间接经费的支出。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中对间接费用有明确规定的,学校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比例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规定中的最高限额执行。无明确规定的,间接费用最高按照项目经费总额的 30%核定,绩效在项目结题验收后一次发放,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安康学院科研间接经费支出审批表》,按照审批权限审批支出。

绩效支出遵循“重效率、重公平”的原则。由项目负责人填报绩效分配表,经科研处审核后,报计财处执行。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执行中省及学校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借科研协作名义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冒领科研劳务费,严禁使用科研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与科学研究不相关的其它一切开支行为。

第十四条科研经费支出审批管理

1.根据上级及学校财务管理规定,经费支出依据项目申请书、合同书,实行预算支出、结构控制、分级审批的原则,审批程序为:

项目支出经费单笔在1 万元以内(含 1 万),由项目负责人审批;1 万元至 3 万(含 3 万),由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分管科研院长审批;3 万元至 5 万元(含 5 万),由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分管科研院长审核,科研处处长审批;5 万元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分管科研院长、科研处处长审核,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

严格执行经费支出审批回避制度:项目负责人为二级学院分管科研副院长的,由院长审批;项目负责人为二级学院院长且直接分管科研,由科研处分管副处长审批。项目负责人与经办人为直系亲属的应主动回避。

职能部门人员从事科研工作,按照学科专业归属由相关学院审批管理,我校暂无相关学科专业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

2.差旅费按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3.围绕本项目实施召开的相关学术会议支出,项目负责人须提前提交详细的会议安排及经费支出预算,由所在二级学院领导审核,报科研处、计财处审批备案。

4.劳务费发放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根据研究需要按月、

在预算内进行发放。劳务收入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

计财处代扣代缴。

5. 对于野外工作、偏远地区作业、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部分工作无财政性票据,在提供必要证明材料的前提下,由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人、经费领取人签字,经二级学院审核后按照审批权限据实报销。

6. 建立银行卡支付制度、转账制度,实现现金零支付。

第十五条科研经费可跨年度滚动使用,直至项目合同期结束。对于不能按期完成,需延期的项目,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六条结余经费使用:项目下达单位对结余经费有明确要求的,按照其规定执行;项目下达单位未做明确要求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和科研处审核,可用于新的研究,重新办理新的项目经费卡,按照校级科研项目管理,原则上使用期限为2 年。2 年后经费仍有结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回。

第十七条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样品、样机以及原材料、零配件、出版物等价转让或销售获得的收入,均应上缴学校相关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使用科研经费进行较大范围的示范与推广,生产的样品、产品,必须进行全成本核算,其收入首先进行成本返还,剩余收入由课题组自主支配。

第十九条项目主持人因调离、出国、退休等原因不能继续项目研究,项目主持人须委托项目组其他人主持,并办理研究资料、经费转交手续,否则学校予以收回。项目主持人退休时,在研项目没有结题,确因承担重大项目需要,须在一年内办理结题手续或项目移交手续,否则收缴剩余经费。

第二十条由于多方面原因,项目无法完成,项目负责人可提出项目终止或者撤销立项的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学校依据项目终止申请或者撤销文件,终止项目研究,收回剩余经费,三年内不得再申请同类项目。

对不按期结题,超过结题时间两年的项目,学校终止该项目,收回项目剩余经费。

第六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管理,科研经费采购物资设备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设备采购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使用科研经费形成的无形资产(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均属于学校无形资产,其利用、转让、处置等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项目下达单位对项目经费使用有特殊规定的,严格按其具体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中凡涉及个人收入所得税部分,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所得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具体由计财处办理代扣代缴。

第二十五条学校科研处、审计处、监察处等负责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于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的行为,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具体由科研处、计财处负责解释,原《安康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校发〔2017〕48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