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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学院科研平台开放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1-12-30    作者:     来源:     点击:

校发〔2020〕197 号

第一条为更好地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校开展项目合作研究,加强学术交流,实现科研平台的开放效益,根据《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陕科办发〔2018〕249号)《陕西(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陕教规范〔2014〕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依托我校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等省级重点科研平台(以下简称科研平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放课题设置

科研平台根据相应研究领域的特点、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结合学科发展前沿,编制并通过科研处发布具有明显研究优势和区域特色的《×××年×××实验室(中心)开放课题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明确规定开放课题资助的具体范围和要求,并明确量化课题取得的预期成果。

第三条开放课题资助对象

开放课题面向国内外相关研究领域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我校非本科研平台的专兼职教师。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所申报选题必须与本人研究方向一致。

第四条开放课题的申请与受理

(一)课题须符合《指南》规定的资助范围。

(二)课题学术思想新颖,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研究时限内有望获得标志性成果。

(三)课题的研究年限一般为2年,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1年。

(四)科研平台于每年7月至10 月期间集中受理开放课题的申请,课题申请者须认真填写《安康学院科研平台开放课题申请书》,同时提交申请书电子版。课题启动时间一般为次年的1月1日。

第五条开放课题的审批与立项

(一)课题的管理主体是各立项课题所在科研平台。科研平台学术委员会根据当年的课题申报指南和经费预算对开放课题进行评审,按照择优资助原则,确定拟资助课题和经费,并上报安康学院科研处审核,审核通过的课题由学校发文立项。

(二)课题实行双负责人负责制,须由校外课题负责人和我校科研平台研究人员(校内执行人)共同承担。

(三)对获得国家自然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等的研究人员通过开放课题来我校科研平台开展研究工作,我校科研平台将提供良好的实验研究环境,并优先给予资助。

(四)申请者在接到批准资助通知后,应按立项金额、研究年限,在一个月内向相应科研平台提交课题计划任务书,经所在科研平台审核后,报送科研处备案。

第六条开放课题资助金额与经费管理

(一)学校各科研平台开放课题经费,由各平台建设经费列支。

(二)课题资助额度:自然科学类一般不超过3 万元/项,人文社科类一般不超过 1 万元/项,每年开放课题总金额不得超过平台年建设经费的 10%。国家重大重点课题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社科)基金负责人等优秀学者申请开放课题可突破资助额度,具体产出数量和质量由科研平台与校外负责人双方协商确定。

(三)课题经费按照科研直接经费一次性拨付(经费不外拨),经费审批及使用按照《安康学院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四)校外负责人的经费开支由我校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按照相关管理规定代为报销。

第七条开放课题的实施与检查

(一)各科研平台负责人负责监督检查课题研究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

(二)对于未完成计划或方案有问题的课题,科研平台负责人可根据情况暂时中止、调整或取消课题资助。

(三)如果发生课题负责人出国、调离等情况使课题无法继续进行的,各科研平台有权中止提供经费,并报科研处备案。

第八条课题结题与成果管理

(一)课题负责人应于每年年底提交年度进展报告,并提出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二)课题结题时,申请者必须在一个月内向相应科研平台提交结题材料,包括研究工作总结、研究成果(论文、专著、专利和奖项等)的复印件和电子版文件,科研平台初审,学校科研处组织专家进行结题评审。对未通过验收或未按要求进行验收的课题,各科研平台负责督促申请人整改。对于整改后仍然不达标课题,学校按照撤项处理,追回结余经费,三年内不得申报学校科研平台开放课题,并削减相应科研平台下一年度开放课题预算经费。

(三)开放课题所取得的有关学术论文、专著等成果,应注明我校实验室(中心)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且我校或实验室(中心)必须作为第一署名单位;成果需标注“×××重点实验室(中心)开放课题资助”及课题编号,英文标注“Supported by the Open Research Project of ××× ”及课题编号。

(四)各科研平台批准的开放课题,其研究成果归本科研平台及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共享,涉及奖励、专利转让等依据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开放课题的认定

(一)对于我校教师承担的本单位的开放课题,按照校级项目认定。

(二)对于我校教师承担外单位国家级、部级科研平台(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人文社科基地等)开放课题按照省部级一般项目认定。

(三)对于我校教师承担外单位省级科研平台(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协同创新中心、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等)开放课题按照市厅级一般项目认定。

第十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