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20〕195 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科研平台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加强科研平台内涵建设,更好地发挥各级各类科研平台在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团队建设、人才培养、服务地方等方面的支撑引领作用,增强学校科技创新服务能力,结合我校科研平台运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科研平台的主要任务:围绕科研平台目标定位,结合学科专业建设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组建科研团队,开展科技创新,研究解决企业行业中亟需解决的关键技术和实际问题,促进人才培养质量提升,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并在建设基础上培育更高层次的平台或基地。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平台包括:政府计划科研平台,校、地、企联合组建的科研平台,学校设立的校级科研平台。
第三条科研平台按其主要研究内容及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分为三种类型:基础研究型科研平台、应用基础研究型科研平台、应用研究型科研平台。不同类型科研平台,结合平台实际制定平台目标任务。
第二章科研平台的申请
第四条申请成立政府计划科研平台,应该严格按照批准部门颁布的管理办法及相关要求进行申报和建设,具体由依托二级学院负责组织申报和建设。
第五条申请与外单位联合组建科研平台,由二级学院与外单位协商,提交共建方案、合作协议书和科研平台章程等相关文件。学校科研处初审合格后,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六条校级科研平台申请组建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整体布局和一流应用型本科院校建设方向,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和稳定的研究方向,制定有平台建设发展规划及良好的运行机制体制。
(二)拥有一定数量的在研项目和科研经费。
(三)拥有一批研究内容相对集中的高水平研究成果。
(四)拥有一支稳定、高水平的研究、实验技术和管理人员队伍,科研团队结构合理,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优势。
(五)与现有平台研究内容和方向相似或重复的平台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七条校级科研平台的组建程序:
(一)由依托二级学院负责组织申报和建设。
(二)校级科研平台的申请原则上每两年受理1 次。
(三)拟组建科研平台填写《安康学院科研平台组建申请书》,编制《安康学院科研平台组建方案》,经所属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论证通过,并签署学术委员会专家意见,加盖二级学院公章,提交科研处。
(四)科研处组织校内外有关专家对拟建科研平台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评审,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和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八条科研平台主任的遴选:
(一)科研平台主任应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及宽广的学术视野,副高以上职称,原则上应主持过省部级科研项目并取得重要成果,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57 周岁。
(二)科研平台主任由二级学院组织教师公开报名,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评选、公示、推荐,报科研处审核,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
(三)科研平台主任聘期为三年,任期满后重新遴选、聘任。任期内科研平台主任如需调整,由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按相应条件和程序推荐,科研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第三章科研平台的运行与管理
第九条科研处统筹全校科研平台管理,主要包括科研平台年度目标任务制定和考核、科研平台主任的推荐遴选及科研平台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二级学院是科研平台建设管理的主体,具体负责科研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平台发展规划和目标定位、平台年度目标任务、安全稳定等各项工作组织开展。
第十一条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科研平台建设工作,把平台建设与二级学院学科专业建设有机结合,充分发挥科研平台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团队建设、对外合作与科技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加强科研平台软硬件条件建设。要及时协调解决平台建设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障科研平台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科研平台主任在二级学院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日常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好各项工作。各科研平台主任要创新思路,围绕平台建设的中心工作,积极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攻关、项目成果对接、成果转移转化、科技咨询与培训等活动。
第十三条科研平台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不断提高使用效率;重视网站建设、学风建设、科研诚信和学术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密归档等工作。
第十四条各科研平台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托科研平台完成的研究成果均应署名学校及科研平台名称。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安康学院所有,成果的转移、转化等按中省及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科研平台的考核
第十五条科研平台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评估期考核,按照省级、市级、校级以及基础研究型、应用基础研究型、应用型科研平台分级分类考核。
基础研究型科研平台主要开展基础研究,论文是成果产出的主要表达形式,评价重点是论文的创新水平和科学价值。鼓励省级以上科研平台发表高质量论文,包括发表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重要科技期刊的论文,以及在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上进行报告的论文;其他考核指标包括高层次科研项目、科技成果获奖等。
应用基础型研究型科研平台主要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科学研究工作,主要考核指标包括学术论文、科技服务与科技成果转化及效益等科研成果。
应用型科研平台主要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要考核开展的科技服务、成果转化收益等内容。注重评价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关键部件、实验装置/系统、应用解决方案、新诊疗方案、临床指南/规范、科学数据、科技报告、软件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第十六条年度考核由平台主任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及支撑材料,科研处根据科研平台年度目标任务组织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另行制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优秀比例控制在20%以内。年度考核为优秀或合格的科研平台,兑现科研平台主任待遇,给予科研平台建设经费支持。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给予一年的整改期,整改仍不合格,重新推荐遴选科研平台主任。
第十七条评估期考核每三年进行一次,平台主任需提交科研平台评估报告书(主要内容应包括科研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承担的科研任务、取得的科研成果、成果转化与社会服务、科技合作与学术交流、平台开放与管理运行机制等方面),并附支撑材料,学校组织专家对科研平台进行评估。评估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优秀的比例控制在20%以内。对评估不合格的,给予一年整改期;经整改评估仍不合格的,取消科研平台资格。
第十八条年度考核和评估期考核时,对于没有署名学校及科研平台名称的成果材料不予认定。考核时,同一成果不能被多个平台重复使用。
第十九条参加批准部门评估考核的政府计划科研平台,原则不再参加学校评估期考核,但需参加学校年度考核。
第五章平台经费管理与平台主任待遇
第二十条学校根据科研平台考核结果,给予每个科研平台一定的建设经费支持。有考核要求的省级科研平台,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给予建设经费支持。学校考核的科研平台,以科研项目的形式给予建设经费支持,考核优秀的平台每年支持2 项科研项目立项,考核合格的平台每年支持 1 项科研项目立项,每项项目支持经费不低于 1 万元。考核不合格的科研平台,整改期间暂停项目经费支持,待考核合格后恢复经费支持。平台项目需参加校级项目评审通过,研究周期为 2 年,按照《安康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不按期结题,平台不得申请新的平台项目支持。
第二十一条需按批复部门要求考核的省、市科研平台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经费管理按学校预算资金进行管理,经费使用由科研平台主任按照权限负责审批,科研平台主任为平台经费审批及使用的负责人,预算内经费报账1 万元以下的由平台负责人审批,1 万(含 1 万元)至 5 万元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5 万元(含 5 万元)至 10 万元的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10 万元(含 10 万元)以上的由校长审批。省级科研平台主任离任须由学校审计处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二条学校给予科研平台主任一定岗位津贴,其中省级科研平台主任每年0.6 万元,市、校级科研平台主任每年 0.3万元。年度考核优秀的科研平台,平台主任岗位津贴上浮 50%;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科研平台,不发放平台主任岗位津贴。
第二十三条学科、学术带头人兼任科研平台主任,以及同时担任多个科研平台主任的,其津贴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发放。
附则
第二十四条所有科研平台需在科研处备案,科研平台主任名单以学校文件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以我校为主体,建在我校的各类科研平台。政府计划科研平台,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不一致的,按批复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由科研处负责解释。原《安康学院科研平台建设管理办法》(校发〔2018〕184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