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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学院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1-12-30    作者:     来源:     点击:

校发〔2015〕6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2011计划),促进我校与兄弟院校、企业行业、科研院所深度融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更好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推动我校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协同创新中心旨在围绕重大协同创新任务,不断创新机制、汇聚队伍、整合资源、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升创新能力,努力打造一批结构合理、开拓创新、团结协作、各具特色的创新团队,为服务地方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强大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协同创新中心建设以重大科技创新任务为牵引,按照“地方急需、制度创新、贡献突出”的要求,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共性关键问题,组织区域内行业、企业、科研院所,联合攻关,大力推进与校外各种创新力量的深度合作,实现资源共享,打造区域科技文化创新体系。

第二章申报遴选

第四条协同创新中心应具备下列申报条件:

1.具有创新灵活的管理机制和体制,要有新的管理思路和举措,打破现有制约创新发展的机制体制瓶颈,充分调动和发挥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有重大协同创新任务,能够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凝练、落实、组织重大协同创新任务,方向集中,问题明确,路线清晰,分工具体。

3.具有可依托的省市科技创新平台、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省级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等。

4.协同创新中心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较广的学术视野、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组织能力,能有效组织、协调各协作单位开展工作。

5.具有素质较高、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人才梯队。协同创新中心整体学术水平在全省有一定优势。中心成员有充裕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科研、教学工作。

6.协同创新团队需具有承担重大项目及取得重大成果的能力,每个问题的带头人需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7.协同创新中心要跨学科多单位合作,共同投入、协同研发、互利共赢。各协作单位能切实围绕重大需求,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开展联合攻关研究。

第五条协同创新中心按下列程序进行遴选:

1.协同创新中心由院系申报、科研处组织专家评审、学校认定的方式产生。

2.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协同创新中心,须填写《安康学院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申请书》。

第三章培养与支持

第六条学校支持和鼓励协同创新中心根据项目需要引进和聘用科研人才,支持协同创新中心根据研究需要改善科研条件,支持协同创新中心改革分配机制、创新组织管理与和运行方式,支持协同创新中心完善和改革人才培养模式。

第七条学校给予每个协同创新中心每年不少于5万元资助,资助三年,协作单位也须提供经费和资源支持。

第四章考核主要内容与考核办法

第八条创新评聘机制、考核机制、薪酬机制,形成了运转高效、科学合理的人事管理制度。形成了一支结构合理的创新团队。

第九条创新资源配置方式,改善科研条件,形成较高水平的科研平台,为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提升提供软硬件支撑。

第十条围绕区域主导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问题,以项目为驱动,联合协作单位深入开展研究,产生一批代表性成果。

第十一条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完善培养过程,优化课程体系,培养出一批具有创新思维能力和实践动手能力的应用型人才。

第十二条通过协同创新中心,加强学术交流,举办高水平的国际国内学术会议、提高相关学科在省内外的影响力。

第十三条协同创新中心要以项目为载体,科学制定年度目标与总体目标,由学校组织专家论证后确定,并作为考核的依据。

第十四条协同创新中心实行目标考核责任制。根据计划任务书对协同创新中心进行考核,考核项目的完成情况,采取年度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年度考核主要考察项目年度进展情况,期末考核主要考察项目完成情况及是否达到建设总体目标。

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年度考核不合格,提出整改要求,整改期为一年。整改仍不合格,撤销该协同创新中心,期末考核优秀的协同创新中心,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协同创新中心,并给与奖励。

第五章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对协同创新中心实行宏观管理,协同创新中心运行机制体制由各中心依据国家与学校有关规定自行设计。

第六章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