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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发布日期:2021-12-30    作者:     来源:     点击:

陕西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陕西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陕科基发〔2011〕73号)

第一条 为加强陕西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管理,规范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评估是重点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主要目的是:检查重点实验室的整体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更好地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促进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发展,为管理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重点实验室的评估工作。具体的评估工作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实施。

第四条 评估的主要内容为: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评估指标体系及说明见相关附件)。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定期评估,每三年评估一次。评估工作按学科领域分批进行。

第六条 评估工作坚持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定量评估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现场评估与综合评估相结合。

第七条 评估专家由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熟悉重点实验室工作的科学家和管理专家担任。

第二章评估程序

第八条每年年底前,省科技厅公布次年计划评估的重点实验室名单。

第九条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组织参评重点实验室按要求经主管部门审查向省科技厅上报《陕西省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

第十条评估工作分为现场评估与综合评估两个阶段。

第三章现场评估

第十一条现场评估由专家组到现场对重点实验室进行评估。专家组一般由7-9人组成。

第十二条现场评估的内容包括:查阅重点实验室年度报告和年度考核情况,审查《陕西省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听取重点实验室工作报告,现场考察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管理与开放共享情况,核实有关评估数据,召开座谈会等。

第十三条现场评估结束时,专家组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重点实验室记名打分,并形成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应明确指出重点实验室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第十四条为准确把握评估标准,省科技厅或委托机构应对评估专家进行培训,并在每个学科领域选择1-2个参评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标评估。

第四章综合评估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综合评估工作。综合评估由综合评估委员会在现场评估的基础上采取会议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综合评估委员会由管理专家和现场评估专家组负责人组成。

第十七条综合评估的主要内容:听取现场评估专家组负责人汇报,审查现场评估意见,形成重点实验室评估结论。

第五章评估结果

第十八条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

第十九条省科技厅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予以表彰,并给予经费支持;对符合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的优秀重点实验室,推荐申请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或国家重点实验室。

连续两次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可申请免参加一次评估,其结果视为合格;连续三次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可申请免参加一次评估,其结果视为优秀。

对评估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予以通报,并限期1年整改。经整改评估仍不合格的,取消重点实验室资格。

评估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六章

第二十条重点实验室评估费用由省科技厅支付。

第二十一条重点实验室现场评估工作不得委托参评重点实验室或依托单位承办,不得安排与评估工作无关的任何活动。

第二十二条参加评估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重点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公正性。评估专家应当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

第二十四条评估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和专家信誉记录制度。与重点实验室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得参加评估。重点实验室可提出希望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与评估申请书一起上报。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陕西省重点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陕科计发[2006]26号)同时废止。